| 洋县科技局行政许可内容及程序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本部门共有行政许可事项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5项,现将工作程序及其规定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核准项目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二)地震观测台站(点)附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核准
二、非行政许可核准项目 (一)星火计划立项的审核
(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审核 (三)科技型企业认定审核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 (五)新闻媒体关于地震预报、地震震情、灾情宣传信息内容的核准
|
| 洋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
一、服务对象:本县内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提出并申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论证、审查,从中筛选并确定出向国家和省、市推荐上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本县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向国家和省、市推荐的计划包括国家及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等)。
二、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01年1月20日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发布时间:2001年1月20日
《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00.04.17
《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制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00.04.17
三、建议列入国家及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申报程序:
1.县科技局每年在接到省、市厅局有关申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后,经认真研究,从中确定出我县本年度申报的重点和范围,按申报要求,及时转发通知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审报。
2.拟申报项目的单位到县科技局综合计划股领取相关申报表格及文件。
3.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建议书等书面材料及按规定格式输入的软磁盘,送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科技局审查。
4.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由县科技局汇总并签注意见后,送市科技局。
四、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及立项程序:
1.根据县委、县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县科技进步、经济发展需求,县科技局于年初确定出本年度科技发展总体思路及重点范围并下发申
报当年县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通知,县内有关企、事业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拟申报项目的有关准备工作。 2.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建议书》等方面材料,送其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县科技局。
3.经县科技局审查后,做为当年县级科技计划备选项目。
4.县科技局综合计划股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并采取调研、咨询和分析论证后,提出当年县级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初选方案意见,部分重大项目还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提交给县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
5.论证合格并经县科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汇总并编制成当年科技发展计划文件,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会签后,以正式文件下达立项。
五、责任股室: 综合计划股 电话:8212486
六、投拆电话: 主管局长:8226962 |
| 洋县民营科技企业、非企业机构审核、登记程序 |
民营科技企业单位,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的经济实体。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服务对象 县内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
二、办理依据 《陕西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九会议通过)
《国家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三、申报条件 专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的科技人员3人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的科技人员中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于30%;有较稳定的用于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费;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的场地和仪器设备。
四、办理程序 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申请报告。(2)科技企业申请登记表(科技局行政股领取)。(3)业务可行性论证报告。(4)创办人身份证明,职称证明,相关主要合伙人及主要参与人的相关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6)资金证明:须具有验资职能的单位。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一般科技型企业须3万元以上;有限责任公司须10万元以上。科技型非企业性质的研究所,须2万元以上资金证明。(7)企业章程。
县科技局受理认定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认定;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经科技局审查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复核登记。
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县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认定的答复。同意申办的,以批复形式通知申请单位;不同意申办的,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申请方。
六、责任股室: 行政股(办公室) 电话:8212486
七、投拆电话: 主管局长:8226962 |
| 洋县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核准实施程序 |
一、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三)《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二、核准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6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复印件1份;
(2)工程选址位置及其用途说明1份; (3)工程场地地质勘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或提供工程场地的类别证明材料1份;
(4)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等提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份。
四、核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科技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资料;
(2)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3)审查合格予以审批。 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五、承办机构、 联系部门:洋县地震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6-8212486 单位地址:洋县科学技术局(县府街政府办公大楼三楼东)
邮政编码:723300 |
| 洋县地震观测台站(点)附近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核准实施程序 |
一、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三)《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二条;
(四)《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 二、核准范围
本县区域内国家、省及县级地震台站(点)附近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三、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立项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工程来源、建设项目选址情况等内容)。
四、核准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从洋县地震办或网上索取核准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洋县地震办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并如实填写受理表。
(三)县地震办依据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审查,并认真填写审查意见。
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五、承办机构 联系部门:洋县地震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6-8212486 单位地址:洋县科学技术局(县府街政府办公大楼三楼东)
邮政编码:723300 |
| 新闻媒体关于地震预报、地震震情、灾情宣传信息内容的核准 |
一、核准依据和原则
(一)新闻媒体发布地震预报、地震震情信息内容核准的依据和原
1.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2.核准原则:
(1)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2)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以省政府发布的通稿为准,不得随意增、删、更改内容。
(3)对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新闻媒体以县以上政府发布的通稿为准,不得增、删、更改内容。
(4)转载国务院发布的信息通稿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签发的新闻通稿,新闻机关可以不办理核准申请。
(二)新闻媒体地震灾情宣传信息内容核准的依据和原则
1.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国办函〔2002〕13号)
2.核准原则:
(1)国外发生7.0级以上,国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①国内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以经中国地震局组织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为准。
②国内严重破坏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以中国地震局拟定的送往新华社发布的新闻通稿为准,不得增、删、更改内容。③国外的地震震情灾情,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报道,不须核准。
(2)国外发生7.0级以下,国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新闻单位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二、申请人条件:新闻媒体记者
三、核准程序:
(一)申请人可直接从县地震办公室索取并如实填写核准申请(受理)表一式两份。
(二)洋县地震办公室认真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受理时间,标注受理序号,一份交申请人作为受理证明,一份留存归档。
(三)承办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并在申请(受理)表上填写审查意见。
(四)领导填写审签意见。
(五)承办机构向申请人送达申请结果。
四、承办机构:
联系部门:洋县地震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6-8212486
单位地址:洋县科学技术局(县府街政府办公大楼三楼东)
邮政编码:723300 |